2009年6月22日 星期一
2009 花蓮百景攝影比賽
一、宗旨:
為促進本縣觀光產業發展,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邀集全國攝影好手藉由鏡頭記錄花蓮,捕捉花蓮 13 鄉鎮市傲人的自然人文風情。藉由本次比賽作品,同時可建立花蓮影像資料庫,保存花蓮在變動的年代裡不變的自然人文之美,使後來者也能深入體驗及認同花蓮,以創造本次活動之最大效益。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
四、參賽資格:
(一)凡海內外愛好攝影集關懷本縣觀光資源、自然生態與人文風貌之人士,皆可參加。
(二)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以示公允。
五、主題: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2009 花蓮百景」,相關內容包含花蓮縣自然景觀、人文風貌。
(一)自然景觀:
1.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東海岸風景特定區、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國家級風景區
2.七星潭、知卡宣森林公園、美崙山、鯉魚山...等縣級風景區
3.花蓮境內各角落特有自然景觀。
(二)人文活動:
1.鐵人三項國際邀請賽、秀姑巒溪泛舟觀光、亞洲盃輕艇錦標賽...等競技活動。
2.A DA WANG 原住民豐年節、鯉魚潭水舞嘉年華、花蓮金針季等...人文活動。
3.花蓮境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含古蹟、交通設施如公路、水路、鐵路、航空、橋樑...)等皆可入題。
六、作品規格:
(一)傳統相機:
1.120mm 以上(含 120mm)彩色正片
2.135mm 彩色正片
(二)數位相機:
1.1000 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2.儲存於 CD 或 DVD 光碟片。
(三)軟片相紙不限廠牌。
(四)參賽作品一律沖洗成 8 × 12 吋,或最寬邊不超過 12 吋之彩色照片。
1.以傳統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底片;以數位相機拍攝者須同時繳交檔案光碟 (光碟中需有參賽相片之原始檔及轉存 TIFF 檔兩種檔案形式)。
(五)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六)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七、參賽方式:
(一)簡章及報名表索取:請洽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索取或請於活動網站(http://www.hl.gov.tw)下載,或附回郵信封郵寄至收件地址函索。洽詢電話:(03)8230751、(03)8227171 轉 524、525,傳真:(03)8237213。
(二)報名表務必詳實填寫,每件參賽作品均須浮貼一份報名表,如報名多件作品,請另行影印或列印填寫,並分別浮貼於作品背面。為節省資源,響應本府推動之節能減碳政策,務請集中作品以掛號郵寄投遞。
(三)信封右側請註明「參加 2009 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字樣。
(四)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八、收件日期:
(一)自比賽辦法公布日起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一)止。
(二)以寄達收件地址日期為憑,非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請預估郵遞時間,以免權益受損。
(三)親自送件者,應於 2009 年 8 月 31 日(一)前之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時恕不受理。
九、收件地點:花蓮縣(970)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行銷科。
十、獎項及獎額:
(一)金牌獎 1 名,獎金 10 萬元,獎牌 1 座。
(二)銀牌獎 1 名,獎金 8 萬元,獎牌 1 座。
(三)銅牌獎 1 名,獎金 5 萬元,獎牌 1 座。
(四)優選 50 名,獎金各 1 萬元,獎狀 1 幀。
(五)佳作 50 名,獎金各 5 千元,獎狀 1 幀。
十一、評選規定:
(一)邀請學者專家 5 名,本府局處首長 2 名,共同組成「2009 花蓮百景攝影比賽評選委員會」。
(二)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十二、得獎公布、頒獎時間:
(一)比賽結果: 2009 年 9 月中旬揭曉,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並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二)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花蓮縣政府網站(活動訊息)。
十三、附則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且為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三)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經評審確定奬項得從缺。
(四)參賽作品須與「2009 花蓮百景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一件作品附一張報名表,報名表以浮貼方式貼附於作品背面,凡報名表非浮貼者,該件作品即不符規格,視同棄權。
(五)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修改、格放、疊片、護貝、裝裱,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金、紀念品、獎座或獎狀。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座或獎狀,公布姓名,並限制五年內不得參加本府舉辦之各項攝影比賽,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七)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 10 件為限;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八)參賽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九)郵遞者,請用白色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十)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
(十一)未獲獎作品(照片、底片或光碟)不予退回,如需退件請自備掛號回郵信封並勾選報名表「退回作品」欄。未勾選「退回作品」欄或未附掛號回郵信封即不予退件,事後亦不得要求退回。
(十二)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 1 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十三)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十四)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花蓮縣政府」所有,管理使用單位為「花蓮縣政府觀光旅遊處」;本府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十五)評選前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十六)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十四、本簡章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解釋、修正之。
詳細資訊與下載:http://www.hl.gov.tw/ch/NewsContent.aspx?NewsID=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