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3日 星期日

「看見花蓮」全國攝影比賽

 


一、宗旨:
透過攝影競賽形式,廣邀攝影愛好者,從花蓮的歷史、文化、風土民情、特色景觀、人文活動以及農特產品切入,進行攝影創作,形塑花蓮縣內特有自然、人文景觀,從而達到記錄、感動、行銷花蓮的目的。

二、攝影主題:
(一) 自然景觀:
花蓮縣內自然景觀、生態,如太魯閣國家公園、玉山國家公園、花東縱谷風景特定區、東海岸風景特定區、池南國家森林遊樂區、富源國家森林遊樂區、七星潭、知卡宣森林公園、美崙山、鯉魚潭....等風景區,以及其他花蓮境內各角落特有地景、地貌。
(二) 人文活動:
花蓮境內特有人文風貌、民俗活動、建築景觀、原住民祭典等人文活動皆可入題。

三、作品規格:
1.參賽作品以原創影像作品為限,同一作者以 10 幅作品為限。
2.參賽作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作品名稱、拍攝地點,此外,作者可視作品需要自由敘述。
3.彩色、黑白、正片和數位作品均可參賽,請保留原始正片、負片或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以便獲獎作品可以印刷發表,數位作品的原始檔案須 1000 萬畫素以上。
4.參賽作品沖洗成 8 × 12 吋,或最長邊不超過 12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如為系列連作以 4 幅件為上限(請標明為系列連作),以 1 件作品計算。參賽作品需為投稿本人一年以內(100 / 12 / 1 ~ 101 / 11 / 30)拍攝的合法攝影作品,不得拷貝或易偽,並且未曾在任何攝影比賽中獲得獎項,也未曾公開發表者(公開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任何網上公佈者、參加攝影比賽入選得獎者);如有著作權與年限之爭議,參賽者負舉証之權利與義務,並對主辦單位之判定,參賽者不得有異議。
5.作品規格說明:
‧傳統相機原始媒材 120mm 以上(含 120mm)彩色正片或 135mm 彩色正片,數位相機以 1000 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請於報名表註明相機廠牌型號。
‧所有作品均須同時繳交原始電子檔案,底片作品請掃描後送件;請均儲存於 CD 或 DVD 光碟片繳交。謝絕提供改變原始影像的作品(照片僅可做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的適度調整,不得將作品做以下的技術處理:合成、添加)。
6.本次比賽參賽作品均不退稿。送交作品時請同時送交報名表,每件作品背面皆須浮貼報名表,表格內各項資料須詳細填寫。
7.未符合以上格式或規定者視同棄權。
8.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四、收件日期及方式:
(一)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方式:以掛號郵寄。

五、收件地址:
掛號郵件:10846 台北市長沙街二段 66 號 台英基金會
※請在信封上註明「看見花蓮全國攝影比賽」字樣。
※來函請彌封完整善加包裝,如於郵遞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概由寄件人負責,主、承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六、得獎作品展覽活動:
獲獎作品將進行公開展示。展示時間、地點將於展覽企畫完成後另行公告。

七、延伸活動:
獲獎作品除選擇適當展覽場所公開陳列外,並將提供花蓮當地產官學界作為文創產業、視覺景觀之整合用途,豐富在地文化。

八、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執行單位:台灣英文雜誌社文化藝術基金會、國立東華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

九、協辦單位:

花青攝影學會、花蓮縣攝影學會、洄瀾攝影學會、人人攝影學會

十、審查結果公告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週二)

十一、評審地點及得獎通知、頒獎時間地點:
(一)評審地點:委請花蓮縣文化局推薦
(二)得獎通知:專人通知,並公告於本攝影比賽官方網站。
(二)頒獎時間:另行公告通知。
(三)頒獎地點:另行公告通知。

十二、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共同推薦委員,籌組評審委員會。
※評選過程分初審及決審兩階段,嚴格評選,並全程錄影以昭公信。

十三、參加對象:
全國攝影工作者或愛好者

十四、獎項:
第一名,1 名:新台幣 60,000 元,獎座一座。
第二名,1 名:新台幣 30,000 元,獎座一座。
第三名,1 名:新台幣 15,000 元,獎座一座。
優選,7 名:新台幣 5000 元,獎座一座。
佳作,20 名:新台幣 3000 元,獎狀一紙。
特別獎,70 名:新台幣 1000 元,獎狀一紙。

十五、注意事項:
(一)前 3 名及優選得獎者不得重複,佳作則不在此限,各獎項如無適當作品入選,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
(二)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需自行處理,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
(三)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四)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讓與主辦單位,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需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與書。但主辦單位同意得獎人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五)主辦單位、執行單位對於參賽作品有使用及宣傳權利,例如出版相關紀念品、展覽、公開發表、重製...及展售等相關權利。得獎作品如有偽冒、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得獎、展出或上網刊登,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予以遞補。如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概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關。
(六)參賽作品一經投稿,如獲獎,即視為同意比賽主辦單位擁有參賽作品之使用權,除獲頒獎項所規定之獎金、獎座或獎狀外,不另付稿酬。
(七)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八)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為同意本簡章之相關規定。
(九)如攝影比賽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如已繳交郵件資料,另行退還。
(十)所有參賽之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且依法不得使用任何未得獎之作品。
(十一)本辦法如有任何更動,以官方網站為準。

活動網站:http://www.fmp.org.tw/hualien/index.php?pag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