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4日 星期二

2015 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 - 原創漫畫

 


主旨
為賡續推動新北市動漫產業發展,打造新北市動漫文化產業之都,期藉由舉辦深具本市意象之「2015 新北市漫畫徵件競賽」,蓄積新北市創作能量、發掘動漫產業人才及匯集優秀原創作品,為新北市動漫產業注入活力。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參賽資格
(一)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請報名個人組。
(二)學校社團、非營利組織等團體,請報名一般團體組。
(三)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請報名公司行號組。
(四)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及公營事業機構,及已與出版公司等簽定經紀約者,須檢附簽訂經紀約公司同意書及授權書始得參賽。
(五)依類別分為個人組、一般團體、公司行號三組,請依參賽資格按照組別報名。

徵件主題
(一)題材內容不拘,以新北市為故事發生背景的原創漫畫,故事建議如下 (舉例):
1.故事發生場景與新北市有關,場景需要有明顯的辨識度。
2.故事類型不拘(如超級英雄、推理、神話、武俠、奇幻、時空旅行、校園、文藝愛情皆可)。
(二)不得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限制級內容。

作品規格
(一)作品第 1、2 頁需為彩色跨頁或符合投稿作品主題之扉頁 (或封面頁) 1 幅,且不含於劇情頁中。
(二)作品頁數需為 30 頁以上、40 頁以內。
(三)故事結構必須完整,須於規定頁數內故事完成。
(四)作品輸出規格 (未依照以下格式繳交者,將酌予扣分):
◎解析度:300dpi
◎單頁尺寸:B4
◎製作格式:黑白為灰階、彩色為 RGB 格式
◎裝訂方式:右翻
◎備註:對話文字須另開圖層,並請同時繳交 JPEG 檔與 PSD 檔數位檔
(五)手繪稿請自行掃描成為上述的格式,並提交對白文字的 word 檔。
(六)請同時提交燒錄的光碟和列印稿。

報名方式
(一)報名資料請至網路下載:請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下載。
(二)報名期間:即日起至 9 月 30 日 (三) 17:30 止,郵寄以郵戳為慿,逾期均不受理。
(三)報名方式: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戳為憑),請將填妥之「報名資料」以郵寄或親送至「22001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 161 號 28 樓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發展科收」,信封上並註明「2015 新北市漫畫系列徵件-原創漫畫」。
(四)注意事項:請自行保留原始檔案,本比賽一律採取不退稿方式徵件。
(五)報名資料:
1.比賽報名表 1 份,A4 紙本列印,簽章正本
2.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1 份,A4 紙本列印,簽章正本
3.比賽切結書 1 份,A4 紙本列印,簽章正本
4.比賽授權書 1 份,A4 紙本列印,簽章正本
5.漫畫作品列印稿 1 式 4 份,將參賽作品列印成 B4 紙本,彩頁請以彩色輸出黑白輸出,並以右翻格式裝訂成冊。
6.資料光碟 1 份,內含 1-5 項報名資料之電子檔,以及漫畫作品原始檔 PSD 檔以及 JPG 檔。

評選方式
「原創漫畫徵件競賽」分為「初審」、「複審」兩階段審查,每階段皆由國內具漫畫產業指標性之專家、學者或業界人士所組成的專業評審團評選,依各配分比例計算比賽成績。
◎劇情 35%
◎畫技 25%
◎分鏡 25%
◎新北市連結度 15%
(一)初審:
依評分項目的比重,依序選出 14 名入選者(二倍於 7 名得獎者)。
(二)決審:
依評分項目的比重,依序選出首獎 1 名、貳獎 1 名、優選 5 名,必要時得從缺。

期程
◎收件日期及地點:即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三) 止,以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日期為憑)方式送件,親送收件時間為星期一至五,時段為 08:30 - 12:00 及 13:30 - 17:30。(有關參賽者身分證件等相關資格文件,補件須於本局通知日起 7 日內完成補件,補件以一次為限;參賽作品若有缺漏,則不開放補件)
◎初審公布:104 年 10 月下旬,入圍、初選及得獎名單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ulture.ntpc.gov.tw/)
◎得獎公布:104 年 11 月下旬
※備註:若遇期程調整,則依本局最新公告辦理。

獎項
(一)首獎 (1 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整,獎狀一紙。
(二)貳獎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整,獎狀一紙。
(三)優選 (5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整,獎狀一紙。

比賽規範
(一)參賽作品應為原創作品,並應確保參賽者擁有參賽作品所有權利,且未曾獲得國內外競賽任何獎項作品。
(二)若查證投稿作品有抄襲或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和獎金,如引起侵權爭議,其相關之法律責任一概由本人自行承擔,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配合新北市政府後續相關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參賽者須簽署授權書,將獲獎作品之圖、文、創意內容,無償授權主辦單位使用。
(四)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價值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須申報所得;價值超過新臺幣(含)2 萬元者,依法須扣除 10% 稅金。
(五)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主辦單位保有修改與更動本簡章之權利。
(六)請勿於作品上註記任何可識別姓名或身份之文字與符號,若有相關情事,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和獎金。
(七)本簡章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解釋。

相關資訊及下載:http://www.culture.ntpc.gov.tw/classreg/detail.aspx?Node=3680&key=4039&wid=6635a4e8-f0de-4957-aa3e-c3b15c6e6ead&Index=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