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6日 星期二
行政院新聞局九十八年度優良公益短片獎勵活動
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實公用頻道內容,鼓勵學生及社會人士製作優良公益短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用頻道,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免費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之專用頻道。
三、本要點經費由本局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有線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四、獎勵項目:
(一)公益短片非 3D 動畫類獎。
(二)公益短片 3D 動畫獎。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公益短片非 3D 動畫類獎:分為大學(含研究所)組、高中(職)五專組及國中(小)組,每組之獎勵名額及方式規定如下:
1、首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從缺。
2、貳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七萬元,得從缺。
3、參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得從缺。
4、佳作: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三萬元。
(二)公益短片 3D 動畫獎:
1、首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得從缺。
2、貳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得從缺。
3、參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得從缺。
4、佳作:三名,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得獎之短片,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報名參賽者,各頒獎狀一面,獎金平均分配。
(四)本局得視立法院審議有線基金預算結果,酌減獎勵名額或停止獎勵。
六、參賽者資格:
(一)公益短片非 3D 動畫類獎:
1、大學(含研究所)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大學及研究所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2、高中(職)五專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高中(職)五專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十人。
3、國中(小)組:限就讀於中華民國境內合法設立之國中(小)學生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十人。
(二)公益短片 3D 動畫獎:
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之自然人均可報名參賽;其為共同參賽者,人數不得逾五人。
(三)參賽者應擁有參賽短片之著作財產權。共同參賽者,亦同。
七、參賽短片應具之條件:
(一)公益短片非 3D 動畫類:
1、第一梯次參賽短片應以「節能減碳」為主題,第二梯次參賽短片主題,由本局另行公告。
2、非以動畫製作,且實際長度應為三十秒。
3、以 DV 等級以上之數位攝影器材攝製。
4、應由參賽者自行製作。
5、未曾獲其他機關(構)獎(補)助。
(二)公益短片 3D 動畫:
1、第一梯次參賽短片應以「節能減碳」為主題,第二梯次參賽短片主題,由本局另行公告。
2、應全部以 3D 動畫製作,且實際長度應為三十秒。
3、應由參賽者自行製作。
4、未曾獲其他機關(構)獎(補)助。
(三)參賽短片之內容(含腳本),除音樂外,應由參賽者自行創作。參賽短片使用之音樂,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
1、自行創作。
2、自創用 CC 全球分享網站(creativecommons.org.tw),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下載使用。
3、其他取得合法授權之音樂。
八、參賽件數規定:
(一)每一參賽者每一獎項報名件數以三件為限。
(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局應不受理該參賽者之參賽案。
九、得獎短片著作權相關規定:
(一)得獎者同意無償授權本局就得獎短片於非營利用途下,自得獎當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一日止,於網際網路、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公開傳輸、公開播送,次數不限。得獎者並同意本局為前開利用目的,得重製得獎短片,並於得獎短片片尾加註所獲獎項相關資訊。
(二)得獎者應擔保第三人就得獎短片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有涉及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爭議時,概由得獎者完全負責,與本局無涉。得獎者違反本款擔保責任致本局無法利用得獎短片時,得獎者應賠償本局新臺幣二十萬元。因而使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
(三)得獎短片有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時,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音樂著作在該得獎短片得獎當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一日期間,於得獎短片中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編輯、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及其他之利用)之書面授權文件。其有涉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爭議時,應由得獎者負責,概與本局無涉,因而使本局涉訟時,得獎者應無條件輔助本局於該訴訟繫屬中,主動為訴訟參加。如最後經和解或法院確定判決,本局應賠償該第三人時,得獎者並應賠償本局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和解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
(四)前二款得獎者之責任及賠償義務不因本獎勵活動之完成而終止。
十、報名日期:
(一)第一梯次自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二梯次受理報名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十一、每一報名參賽短片應檢附之資料、文件(文件均應以直式 A4 紙張單面印刷,格式為橫書由左向右編排):
(一)報名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
1、公益短片非 3D 動畫類獎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尚未領取身分證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由戶政機關開立之戶籍謄本一份);其屬外籍學生參賽者,應檢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一份及在臺居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公益短片 3D 動畫獎參賽者,應檢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二,尚未領取身分證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由戶政機關開立之戶籍謄本一份)。未滿二十歲之參賽者,並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參賽短片影碟(DVD 或 VCD),一式六份。
(四)參賽短片內容及創意理念簡介(一千字以內)一式六份(格式如附件三)。
(五)參賽短片內容利用他人著作情形之聲明切結書及相關授權同意書影本一份(格式如附件四)。授權同意書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參賽者簽名或蓋章,未滿二十歲之參賽者,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六)綜合切結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前項各款檢送之文件、資料無補正之機會,文件、資料不全或其內容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本局應不受理其參賽案。
參賽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是否受理或獲獎,均不歸還。
十二、遞件方式:
報名第一梯次者,請依下列各款規定遞件,報名第二梯次之遞件方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一)郵寄者:應以掛號為之,並應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含)前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行政院新聞局廣電處三科(以郵局章戳為憑)。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託他人):應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七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局天津街二號一樓「收發室」(以收件登記為憑)。
(三)逾時送達者,本局均不予受理。
(四)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參加九十八年優良公益短片獎勵徵選活動」。
十三、評選作業:
參賽者檢附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形式審查符合第六點至第八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者,即進入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遴聘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負責評選作業。
(二)評選時,由評選小組成員依據「評選項目及配分」採加總平均評分方式評選,並依加總平均分數高低決定獎勵等級及各等級之名額。
(三)評選標準及評分方式由評選小組另訂之。
十四、對於得獎者或得獎短片有疑義者,應於本局得獎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
十五、得獎者應檢送之文件:
(一)得獎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第九點第(一)款、第(三)款所規定之授權同意書影本,每頁影本並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及由得獎者簽名或蓋章,得獎者未滿二十歲者,並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二)得獎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檢送得獎短片之母帶拷貝一份。
十六、得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取消其得獎資格,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得獎。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一者。
(三)得獎短片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七、得獎者未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完成請領獎金及獎狀程序者,視同自動放棄得獎資格。
十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相關資訊: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4404&ctNode=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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