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平溪之美攝影比賽

 
比賽目的
為鼓勵民眾走訪平溪各個大大小小特有的景點,紀錄平溪最美的一面,特別規劃「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希望透過畫面的詮釋,展現平溪不同的自然景觀、建築古蹟、人文風情與在地文化之美,讓民眾進一步認識、瞭解平溪的動人美景。

主辦單位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參賽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份證愛好攝影人士。

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主題為『平溪之美』,相關內容可包括平溪鄉地區自然景觀、人文風情、自然生態、建築古蹟與在地文化之美。

拍攝時間
自 98 年 1 月 26 日起至 98 年 2 月 9 日止。

作品規格
以軟片相紙(不限廠牌)沖印 8 × 10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以幻燈片、彩色負片、黑白軟片或數位相機拍攝均可。惟得獎作品應繳交底片或數位檔案,數位檔案須 600 萬畫素以上。每件作品皆需於作品背面粘貼附件「『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

收件日期
自 98 年 2 月 2 日起至 98 年 2 月 20 日下午 5 時止。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
臺北縣中和市中正路 880 號 5 樓之 7『2009 臺北縣平溪天燈工作小組收』

參賽規則
1、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且為拍攝時限內拍攝之作品,作品須符合規格。違反者,不予評審。且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2、參賽作品須與附件 -『2009 臺北縣平溪元宵天燈活動--平溪之美攝影比賽報名表』一併交件,並詳填各項資料。
3、參賽作品不得重製、抄襲他人作品或經電腦後製、加色、加字及彩繪、不得合成、格放、疊片及護貝、不收連作。違反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座、紀念品、獎狀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4、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或減之。
5、每人參賽作品數量以 15 張為限。
6、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7、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8、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 1 件,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9、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10、各項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扣繳除所得稅(外國國籍者扣 20% 中華民國國籍者扣 15%)。
11、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12.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所有。本局享有無限次數使用於報章雜誌及本局刊物文宣、月曆、網站等之著作使用權,且不需另給報酬。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作者並不得對主(承)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作品評審
參加作品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賽者需尊重評審之決定,對評審結果不得議異。

評審地點
於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擇訂地點公開評審,評審日期於評審前公佈於活動網站。

獎勵辦法
1、金獎 1 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獎狀乙紙。
2、銀獎 1 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獎狀乙紙。
3、銅獎 1 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獎狀乙紙。
4、優勝獎 10 名,獎金新台幣3仟元整,獎狀乙紙。
5、入選獎 20 名,獎金新台幣1仟元整,獎狀乙紙。

得獎公佈、頒獎及入選者配合事宜
1、得獎作品預計於 2009 / 02 / 25 公布在「2009 平溪天燈節活動網站」,並以 E-mail 及電話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不另行通知)
2、頒獎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並公布於「2009 平溪天燈節活動網站」
3、凡經審查通過入選者,應於主辦單位通知日期內,交付得獎作品之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並對於得獎作品給予相關文字介紹(可以散文、詩歌、短文等方式敘述作品之內容及意境,亦可以其它方式表達)。

簡章索取
1、請上2009臺北縣平溪國際天燈節活動網站下載報名簡章
2、來電索取,請撥打02-82216099 轉 215 吳小姐

連絡方式
哈柏瑪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2-82216099 轉 215 吳小姐
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遊行銷科 02-29603456 轉 6326 陳先生。
E-mail:kiki@hbpr.com.tw

其他
本簡章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修正之。

活動網站:http://www.2009lightup.world.hbpr.com.tw/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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