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EPSON 2009 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
關於 Epson 百萬影像大賞
Epson百萬影像大賞由精工愛普生在 1994 年於日本首度舉辦,目的在於推廣全新的數位影像文化,至今已經邁向第 17 個年頭。除了日本當地參賽者以外,每年更是吸引來自中國、台灣、香港、南韓、新加坡、印度、印尼、泰國、越南、馬來西亞、以及菲律賓等亞洲國家的眾多優秀數位影像工作者報名參賽,絕對是跨國際的重要數位影像交流觀摩平台以及現代數位視覺表現的文化代表。
Epson 百萬影像大賞的特色在於「自由創作」,除了讓藝術家盡情發掘數位藝術表現的可能性,同時也提供一個舞台展現他們的創作實力,發掘新的攝影與設計表達途徑。Epson 希望藉由這項大賽發掘與培育影像創作人才,鼓勵他們成為攝影家或創作者。首獎得主將獲得 200 萬日幣,優選獎得主可獲得 50 萬日幣。
自 1994 年至今,這項國際大賽已成功推廣日本與整個亞洲數位文化的發展,今年仍然延續過去的傳統,除了日本之外同時也接受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士參加,台灣過去這幾年來亦有多位參賽者代表在日本決賽脫穎而出。Epson 將藉由此項大賞持續推動數位文化,尋找創意的表現管道,表揚富有創新與風格的作品,並培育有潛力以及年輕創作者!
關於 Epson 台灣尊榮賞
Epson 為了落實致力打造台灣世界級影像設計專業人才的承諾,在 2007 年首度增設『台灣尊榮賞』攝影比賽,希望透過增設獨立獎項,鼓勵更多攝影人才加入,並將台灣之美推上國際舞台。除了舉辦百萬影像大賞提供攝影愛好者一個交流的平台之外,Epson 持續深耕影像教育紮根計畫,協助台灣影像設計專業人才與國際接軌,提升台灣創造力。Epson 認為創造力是台灣在國際上嶄露頭角、延續經濟命脈關鍵競爭力!
『台灣尊榮賞』的金、銀、銅獎得主將分別獲得新台幣 10 萬元、5 萬元,與 3 萬元獎金作為獎勵。這是屬於台灣人美感與創意的表現-台灣尊榮賞,等待各位的挑戰!
《 Epson 百萬影像大賞參賽辦法》
參賽類別
照片、平面設計、插畫、圖像、藝術文字、印刷藝術、CG 等各種不限種類的數位作品。
評選獎項
‧大賞:獎金 200 萬日圓 及 Epson 產品(1 名)
‧優秀獎:獎金 50 萬日圓 及 Epson 產品(3 名)
‧審查員獎:獎金 30 萬日圓(6 名)
‧潛力新人獎(註):獎金 10 萬日圓(6 名)
‧入圍獎:獎金 3 萬日圓(10 名)
‧佳作:精美紀念品(30 名)
‧海外參賽特別獎:精美紀念品(3 名)
(註):潛力新人獎將頒發給低於 22 歲青年參賽者之優秀作品 (1987 年 9 月 30 日之後出生之參賽者)。
關於獎品
獎品不得替代或轉讓,但主辦或協辦單位得用具有同樣或更高價值的獎品替代。相關所得稅與其他稅項,一概由得獎人負責。主辦或協辦單位將提供相關稅務單位任何與獎品有關的所須報稅表格。
評選辦法
‧主辦單位聘請台灣攝影藝術名家擔任評審委員以示公正
‧台灣賽區評選出前三名,再將前三名代表作品寄至日本參加亞太區百萬大賞競賽
收件條件
一. 參賽作品限於未發表,且未投稿於其他比賽的作品。(在參賽者本人的網頁或部落格上所刊登的作品不在此限)
二. 作品限以印表機列印。
三. 個人或是團體均可投稿。
四. 單張照片或組合照片均可。
五. 不限投稿尺寸。 (請於作品背面註明上方及下方即可)
六. 不限制投稿作品數。
七. 不限制使用攝影器材的製造商和機種。
八. 不需裱框或貼於圖板上。
九. 郵寄或宅配寄送均可。
十. 主辦單位不負責運送中的意外及破損等相關責任。寄送時請以耐撞擊之包裝(外側用厚紙箱等強度高的包裝,內部放防止震晃的材料)。
十一. 使用於作品中的著作或肖像,需為投稿者本人製作、攝影,並擁有其著作權,或事先取得著作權權利者的使用許可。
十二. 參賽者在報名時即視同同意投稿規則。此外,若主辦單位判斷有違反著作權或其他規定等情事,主辦單位可取消投稿和得獎,並可請求退還獎金。
十三. 關於投稿作品的著作權,若發生來自第三者的異議申告及控訴,主辦單位不負擔一切責任,包含費用負擔等均全由投稿者負責。
十四. 所有參賽作品收件後為主辦單位所有,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十五. 評審結果預計將於 2009 年 12 月中旬公告於 Epson 網站。
報名辦法
一. 作品請務必附上填寫完整的參賽報名表(可影印)
二. 每一組作品需要一張報名單。
三. 報名表需置入信封內或妥善包裹於紙箱中,連同參賽作品一同寄到「Epson 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截稿時間
請於 2009 年 9 月 30 日 23:59 前寄至「Epson 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得獎者及得獎作品公告
得獎名單及其得獎作品將於 2009 年 12 月中旬公告於 Epson 網站。
頒獎典禮與得獎作品展覽
頒獎典禮日期另行通知。得獎作品將於本次比賽頒獎典禮會場及展覽、活動、網站及相關出版品中介紹展出,某些作品可能會要求作品再次輸出。另外,得獎作品將會被使用在本比賽相關的廣告宣傳物及 Epson 集團各公司所製作的出版品、目錄、網頁、新聞稿等用途。
個人資料使用
參賽者申請表上面的個人資料,主辦單位將妥善管理,原則上不會提供給第三者,參與本活動的同時,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使用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作為以下用途:(i)與參賽作品出版及活動宣傳相關事宜,不須經過複查、通知與同意;(ii)提供與本活動相關及未來百萬影像大賞比賽活動訊息。得獎者需要於收到通知的 14 天內簽署並繳回合法同意書、授權書、勞務報酬單及廣告宣傳同意書,否則將喪失得獎資格並依序由次獎項得獎者遞補。獎項公佈後主辦單位將會公開得獎者姓名、生日與職業等資訊,敬請各參賽者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報名參賽。
關於智慧財產權
參賽者同意遵守比賽規定,並接受評審的評選決定。參賽或領獎即表示同意主辦與協辦單位具有非專屬、永久之權利,得以包括但不限於使用、複製、發行或公開展示參賽作品,目的不拘,且媒介包括目前既有或未來發展而出的所有媒體,不須進一步對參賽者補償。上述權利包括將參賽者的參賽作品公佈於網站之權利。
一. 參賽者同意無條件授權提供本參賽作品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予主辦單位,供主辦單位擁有與使用於各項包括但不限於公開展示、展覽、宣傳、型錄製作、網站瀏覽等之用途。
二. 參賽者同意,主辦單位可重製參賽之參賽作品,作為主辦單位推廣、公開展覽展示、宣傳、頒獎典禮、產品型錄製作、網站露出、記者會等及再授權等各項營利或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用途,不需另行通知參賽者。
三. 參賽者同意將因參加本競賽活動所產生參賽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授予主辦單位使用。如有第三人對該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有任何疑義,參賽者必須給予主辦單位充分必要之協助;若有第三人對該參賽作品內容之權利發生爭執,或因此疑義致使主辦單位造成損失,參賽者應行負責,一切概與主辦單位無涉。
四. 主辦單位得使用本活動參賽作品於包括產品型錄、產品列印 sample、測試產品列印之廣告稿、宣傳活動或是記者會等,又主辦單位使用該參賽作品得自行重製、製作成主辦單位所需之宣傳物件型式內容。
五. 主辦單位同意於本活動辦法規範範圍內使用參賽者提供之公開資訊、內容、圖片。參賽者於本活動提供與主辦單位之參賽作品,不得有再次授權、買賣或移轉予第三人之處分行為,亦不得有任何侵害主辦單位權利之行為。
六. 由主辦單位利用參賽作品重新製作完成之廣告稿、消息稿、廣告貼圖、DM 或網站資訊等等,則由主辦單位為所有權人並享有製作物之智慧財產權,非經主辦單位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任意使用或轉載。
七. 其他相關於本競賽活動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規範事項,若有超出與本活動辦法上述內容之情事,以本活動辦法所述範圍為限。凡任何介於參賽者與主辦單位間所有智慧財產權歸屬相關事項,若與本活動辦法上述內容相抵觸時,以此活動辦法所述內容為準。
其他注意事項
主辦與協辦單位若合理懷疑或認為,參賽者以任何形式干預參賽過程或頒獎機制,或違反比賽規定,得以自行保留取消參賽者的資格。參賽者若企圖以任何方式詐欺或干預比賽,將喪失得獎資格。主辦與協辦單位若判斷有非其能控制之因素,破壞比賽安全、行政、公正或運作,亦保留取消、中止或暫停整個或部分比賽的權利。 參賽者若因參賽或接受比賽相關資料,而導致電腦、電腦周邊或其他電子設備的損害,或任何有關比賽而產生之損害,主辦與協辦單位概不負責。對於遺失、遲交、不全或投遞錯誤的參賽作品,主辦與協辦單位概不負責。所有適用法律均適用於本比賽。無論是否與其他規定所抵觸,本比賽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法律。任何因比賽規定與比賽所產生之爭議,參賽者同意由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退件處理
一. 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 作品取回,須為參賽者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三. 若非參賽者本人親領,須持參賽者委託書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四. 退件取回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46 號 5 樓「Epson 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五. 領取期限:評審結束二週後至二個月內
《 Epson 台灣尊榮賞參賽辦法》
主旨
藉台灣優秀攝影人的鏡頭,紀錄台灣的每一個角落,讓台灣的風土民情文化能夠被世界看見。
題材
不限,拍攝地點需在台灣。 以整組評選,曾經得獎的作品嚴禁參賽,一經發現將被取消資格。
作品規格
一. 參賽作品尺參賽作品尺寸不得小於 A3 (297 x 420mm), 最大不得超過 24 x 24 吋 (60.96 x 60.96mm)
二. 彩色或黑白照片六張以上,不得裱框、翻拍拷貝
三. 所有參賽作品必需使用 Epson 原廠紙張
四. 參賽者請下載並詳填報名表後,並貼於作品背面
五. 報名簡章請註名拍攝地點 (縣市) 及輸出紙材
六. 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Epson 百萬大賞或台灣尊榮賞」攝影比賽
參賽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士。
二. 參賽作品須為個人之獨立創作,不得有冒充借用、抄襲、拷貝他人作品。
三. 參賽作品須為不曾在公開徵件展覽比賽中得獎之作品
四. 參加台灣尊榮賞之作品可同時參加百萬大賞活動。
五. Epson 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參與比賽。
評審獎項
‧金獎一名,獨得獎金 100,000 元,獎牌乙座
‧銀獎一名,獨得獎金 50,000 元,獎牌乙座
‧銅獎一名,獨得獎金 30,000 元,獎牌乙座
‧優選獎十名,Epson A3 與 A4 典藏相本各一本 (市價 2,600 元)
※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評審資格
‧主辦單位聘請台灣攝影藝術名家擔任評審委員以示公正
‧台灣尊榮賞為中華民國境內比賽,僅於台灣評審
收件日期
即日起到 2009 年 9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得獎者及得獎作品公告
得獎名單及其得獎作品將於 2009 年 12 月中旬公告於 Epson 網站。 頒獎典禮與百萬大賞同時舉行,頒獎日期另行通知。
附則
一.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屬著作人所有,但主辦單位得以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關展示之權利。
二. 得獎作品之作者提供其個人肖像、簽名予 Epson,供 Epson 於本產品公關宣傳、行銷活動、產品廣告或證言推廣活動使用。
三. 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四. 參賽作品如有借用、抄襲、拷貝、仿冒者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五. 請參賽者自行送件,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不可抗拒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六. 頒獎當日得奬者若不克前來,請委託親友携證明文件代理受奬,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亦不另行補發。
七. 凡參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八. 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退件處理
一. 未得獎之作品在評審結果公佈後二週至二個月內可自行取回,二個月後未取回則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
二. 作品取回,須為參賽者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三. 若非參賽者本人親領,須持參賽者委託書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簽章辦理。
四. 退件取回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46 號 5 樓「Epson 百萬影像大賞暨台灣尊榮賞」活動小組
五. 領取期限:評審結束二週後至二個月內
活動網站:http://w3.epson.com.tw/2009contest/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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