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3日 星期六
法務部『矯正署署徽』圖樣徵選
一、主辦單位:
法務部
二、目的:
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歷經本部多年努力,終獲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矯正署成立後,為凝聚矯正體系的核心價值,型塑矯正新形象,做為持續推動獄政革新的永恆動力,爰辦理本次「矯正署署徽」圖樣徵選活動。
三、設計理念:
須足以表彰矯正精神之圖樣。矯正署之核心價值為:「提升矯正專業效能,展現人權公義新象」。其內涵包括:專業熱忱、公義關懷、追求卓越、創新價值。
四、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 99 年 11 月 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作品規格:
請以組合方式應用繳交作品,含:
(一)主要署徽 LOGO 樣式
(二)應用於臂章之圖式
(三)應用於印刷品之圖式
六、徵選須知:
(一)須以個人為單位報名徵選,不受理團體報名徵選。
(二)每人僅受理一件設計作品。
(三)作品呈現方式請以 A4 紙繪製,並可參考本部現行 LOGO 將之融入設計作品中。
(四)可用手繪形式或電腦製作,請以標準製圖法與尺規繪製。
(五)每人每件作品請以「彩色稿」繳交,以「平面」設計為主,加以描圖紙覆蓋,以保持作品清潔完整,並裱貼於 200 磅以上之黑色襯卡上,襯卡尺寸長寬均須比作品多出五公分以上(並附電子檔以 JPG 格式存檔)。
(六)作品設計理念須以文字輔助說明(300 字以內)。
(七)一稿不得二投,經獲選後之作品著作權歸法務部所有;未入選者恕不退件。
(八)作品正、反面或其餘徵選文件,均不得有任何與設計無關之簽名或標示、記號等,否則不予評審,徵選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七、送件方式:
詳閱上述規格說明後,請將設計完稿作品及文字說明(含電子檔),註明姓名、聯絡電話(含手機)、住址及電子郵件信箱,以郵件掛號方式寄至: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130 號 5 樓法務部矯正司收。送件時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於送件作品之包裝外,標明參加「法務部『矯正署署徽』圖樣徵選」活動。
(二)如遇作品規格或徵選資格不合,以致影響資格或評審結果,將不另行通知。
八、評選方式:
於收件截止後,由法務部邀集專家學者評選。標準如下:
(一)理念表達 40%:是否足以表達矯正之精神及工作核心價值。
(二)特色 20%:構圖是否有原創、獨特性。
(三)配色 20%:配色是否和諧、符合設計之意涵。
(四)美觀 20%:整體設計美感。
九、活動獎勵:
(一)排名第一名並獲入選者(限一名),發給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及獎狀乙紙。
(二)排名第二名及第三名者為佳作(各一名),分別發給獎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一萬五千元及獎狀乙紙。
(以上獎項經評審評定,若參賽設計稿未達一定水準得以從缺,獎金依國稅局規定預扣所得稅)。
十、得獎公布:
2010 年 11 月 30 日—獲選者名單將公布於法務部網站;另擇定 100 年 1 月 1 日於矯正署揭牌儀式典禮時,公開頒獎。
十一、洽詢聯絡:
法務部矯正司鄒啟勳專員
聯絡電話:(02)23314168 或(02)23146871 轉 2413
傳真號碼:(02)23706452
電子信箱:jason5694@mail.moj.gov.tw
十二、注意事項:
(一)凡報名參加徵選者,均視為已充分瞭解上述各條款所載主辦單位所擁有之權益及義務,且願意完全遵守本辦法所述之各項規定。
(二)參加徵選之作品,一律以郵件掛號方式寄送,親自送件者不予受理。
(三)參加作品一律不予退件,如有需要請事先自行預留底稿。得獎作品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權對得獎作品進行修改、攝影、出版、著作、公開展示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得獎者不得提出異議,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四)徵選作品於郵寄時,請徵選者妥慎包裝,主辦單位不負責作品之修補,作品若因運送造成損傷,而影響評審成績,徵選者不得提出異議。
(五)所有徵選作品,必須為尚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於各類媒體之新作,且無抄襲、仿冒、臨摹他人情事者。主辦單位如發現報名者有違反本活動辦法所列之規定,得取消其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追回已頒發之獎狀與獎金,並公告之。如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徵選者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相關資訊與下載: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07518&ctNode=27520&mp=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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