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9日 星期日

國家公園『愛攝美景』攝影比賽

 


一、活動宗旨
為了提高民眾對國家公園的認識及關愛,內政部營建署特辦理「國家公園『愛攝美景』攝影比賽活動」,期望透過此活動加強民眾之環境教育與宣導、促進生態美學體驗,也讓民眾可親自體驗與紀錄臺灣國家公園之山海生態、人文藝術之美,充分帶領民眾親近國家公園,領略「臺灣國家公園之美」。

二、主辦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三、參加對象
凡喜愛攝影之民眾皆可參加。

四、攝影主題
本次攝影比賽以國內 8 座國家公園(計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及台江國家公園),以及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園區範圍內之人文歷史、自然景觀、動植物等拍攝主題。

五、攝影時間
不拘

六、作品規格
正片或數位皆可,惟負片、拷貝片、翻攝或不符規定作品不予評審,數位圖檔須 PC 可讀取格式。
正片作品:一律使用專業正片拍攝,規格不拘。參賽作品須沖印 8 × 10 吋照片(不得格放),背面貼妥報名表,並與作品之原片及數位沖洗圖檔光碟一同寄往參賽(正片請勿黏貼在相片或報名表上)。
數位作品:數位圖原始檔規格須為有效畫素 1,020 萬(3,872 × 2,592)畫素以上。參賽作品須沖印 8 × 10 吋照片(不得格放)背面黏貼報名表,與原始圖檔光碟一同寄往參賽。
※參賽作品黑白、彩色不限,得以數位影像軟體作髒點修除、顏色飽和度或明亮度調整,惟不得以圖層、合成、插點放大、刪修背景或圖面方式處理數位影像。
※圖檔如經數位影像軟體處理,應另建資料夾儲存。
※原始檔為 NEF 或 RAW 檔,應另轉存 TIFF 或 JPG(最佳品質)另建資料夾儲存。

七、收件方式
(一)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 101 年 5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請以掛號郵寄、宅配或親送方式均可)。
(二)參選作品請寄至:
105 臺北市八德路 2 段342 號(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收),信封上並請註明「國家公園『愛攝美景』攝影比賽活動」字樣。
(三)收件內容包括:
1.參選作品,需符合作品規格規範。
2.報名表請黏貼於參選作品背面。
3.簽署著作權轉讓同意書。
4.作品電子檔光碟。
(四)聯絡電話: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02)8771-2671 許鈺琇小姐。
(五)郵寄、宅配送件者,請將參選作品包裝妥善,如於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行負責。同一參賽者請將作品分類包裝合併置於同一信封袋內郵寄。

八、簡章索取
請上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及臺灣國家公園(http://np.cpami.gov.tw/index.php)網站下載,洽詢電話(02)8771-2671 許鈺琇小姐。

九、評審方式
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兩階段,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營建署代表組成評審團隊,預計於 101 年 6 月底前完成評審,選出優選 3 名、佳作 15 名及入選 40 名。

十、獎勵辦法優選
優選:錄取 3 名,獎金新臺幣 12,000 元,獎狀乙幀。
佳作:錄取 15 名,獎金新臺幣 8,000 元,獎狀乙幀。
入選:錄取 40 名,獎金新臺幣 5,000 元,獎狀乙幀。
說明:
(1)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之標準,該名次將予以從缺;優選作品每人限得一件。
(2)依所得稅法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上得獎獎金總額逾新臺幣 13,333 元時將代扣 15% 的所得稅,非居住國內之個人依規定得全額預扣 20% 的所得稅,並開立扣繳憑單。

十一、作品公布
(一)預計於 101 年 6 月底前完成作品評審事宜。
(二)得獎名單將於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及臺灣國家公園(http://np.cpami.gov.tw/index.php)網站公布,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十二、注意事項
(一)連作、格放或不符規定作品不予評審。
(二)參賽作品須為參賽者之原創與版權所有(未參加過其他比賽得獎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不得以翻拍、拷貝、合成、剽竊、抄襲他人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作品參賽,如有違反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得獎資格,並追繳獎金及獎狀,獎項不遞補。違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就內政部營建署所受的損害並負賠償之責。
(三)著作權約定:參賽者同意其參賽圖文作品著作權、著作財產權於評審得獎確定同時讓與內政部營建署,並同意簽具「著作權讓與合約書」;內政部營建署得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於必要時得不行使)
(四)郵寄資料內需含作品 (背面黏貼報名表)、著作權轉讓同意書、作品電子檔光碟。(未符合參選辦法,將予以取消參賽資格)
(五)參賽作品於郵寄運送途中損壞或遺失時,由寄件人及運送單位自行負責;對收件時完好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或遺失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六)獲獎作品主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展覽、出版以及出版品販售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七)參賽作品凡經評審得獎確定,即不得放棄並不予退件,如需留底存參請先行拷貝備份;未得獎作品於得獎名單公布一個月內全數辦理退件,故報名表務請詳實以正楷書寫收件人地址、郵遞區號、姓名、聯絡電話。活動期間參賽者如有資料變更,請主動與承辦人聯繫確認以維權益。欲親自領回之參賽者,請於報名表地址欄註明,逾得獎名單公布後2個月內未領取(領取地點為內政部營建署5樓國家公園組-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由主辦單位逕行以掛號郵寄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八)凡參選者均視為認同本活動簡章之各項規定,本活動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依需求有權利更改活動內容與活動方式。

相關資訊及下載:http://np.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950&Itemid=26&g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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