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7日 星期五

新光三越國際攝影大賽

 
新光三越在尋找能引起共鳴、感動人心的照片!!!活動獎項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入選作品將可於新光三越百貨北.中.南巡迴展覽~

攝影主題:
由攝影創作者自訂

收件期間:
2009 年 6 月 25 日 ~ 2009 年 8 月 10 日 (以郵戳為憑)
徵件簡章請至全省新光三越 1F 服務台 / 法雅客經銷點索取或下載列印 (免收報名費)

參賽資格:
1.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2. 本活動主辦、協辦、贊助單位之相關工作人員、本活動之顧問、評審皆不可參賽。

收件時間 / 方式:
收件期間:2009 年 6 月 25 日 ~ 2009 年 8 月 10 日
臨櫃繳交:新光三越全省各分店服務台繳件
郵寄:110 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 19 號 7F,請在信封上註明「2009 新光三越攝影大賽徵件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使用媒材:
1. 作品以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拍攝皆可。
2. 作品中不得含有兩張以上照片的合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除去作品中的任何元素。
3. 得獎者之正片原片 / 原始底片 / 數位檔案必須提供新光三越。

作品規格:
1. 參賽作品請一律放大為 A4 尺寸 (29.7 × 21cm) 或 8 × 11 吋之彩色 / 黑白照片,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
2. 每名參賽者均需繳交一組 (共 5 張) 系列作品,否則不予受理。參賽者請務必確認得獎後能夠提供原始底片 / 數位檔案 (至少 10MB 供展覽活動輸出使用)。
3. 參賽之作品,請以厚紙板自行完封包裝 (不可大於 29.7 × 42cm)。若有黏貼或因繳交作品尺寸過大造成作品毀損之情形,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4. 正式參賽文件必須包括報名表及參賽作品。請確實填寫報名表格,並黏貼於每張作品背面 (報名表格可自行複印)。若因未標明清楚而造成系列作品遺失或作者認定困難,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5. 得獎之數位作品,應交付原始檔案為 2481 × 3507 pixels 以上規格之 JPG 檔或 TIFF 檔之原使檔案 (有效畫素為 600 萬畫數以上,檔案大小以 10MB 為佳)。

作品資格:
1. 參賽作品距完成日不得超過三年,且必須未曾公開發表,亦未獲得任何獎項 (惟經主辦單位認定係屬於非競賽性質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並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已領取獎勵者 (含獎金、獎品、獎狀等) 需立即返還之。
2. 每人限交一組 (共 5 張) 系列作品,入選發現重複者,主辦單位擇一刪除。

評審標準:
1. 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構圖(40%)、創意(30%)與攝影品質(30%)來評選。
2. 參賽者必須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3. 主辦單位將在 2009 年 8 月 31 日前會主動通知得獎者,聯絡相關展覽得獎事宜。

智慧財產權條例:
1. 參賽作品需由本人親自拍攝,並以本人真實身份資料投稿,不得以假名投稿,且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著作權,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
2. 參賽者有義務確保其攝影作品未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害他人情事,同意主辦單位取消其資格,並退還已領取獎勵,且願自負全部責任,並與新光三越等主辦單位無涉。
3. 得獎者在接獲通知後十四天內必須簽署及繳交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予新光三越,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將另行選出得獎者遞補。

同意條款:
1. 送件參加本次比賽視同參賽者接受所有參賽規定。
2. 未遵守本活動參賽規則者視同棄權。
3. 參賽作品於送達至主辦單位前而受有任何之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注意事項:
1. 所有參賽作品 (包含規格不符者) 一律不退還,謹請見諒。
2. 請得獎者於領獎時攜帶個人身分證及印章 (外籍人士請攜帶護照與居留證) 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領獎。
3. 依稅法規定,凡獎品市值超過 20,000 元,得獎者需預先繳納 10% 之稅金 (外籍人士不論獎品之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 20% 稅金),方得領取獎品。

活動網站:http://culture.skm.com.tw/event/2009photo/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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