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2009 陽明山國家公園【草山意象】攝影比賽

 
活動目的
陽明山原名「草山」。該名最早出現在台灣府誌中:「草山以多茅草,故名。」在清朝時期,因怕賊寇藏匿在樹林中,伺機盜取硫磺,故會定期放火燒山,因此整個山區只能長出五節芒這類的芒草,故稱草山。但是,「草山」並不是一座山,而是泛指七星山、紗帽山和大屯山等所環繞的一片谷地,一般人稱其為磺溪內。十九世記末已有「草山庄」的文獻記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士林、北投一帶的地方人士,建議以明代大儒王陽明「格物致知」、「知行合一」學說之偉大,將「草山」之名改為「陽明山」,於 1950 年 3 月 31 日,經政府核定正式公告,始有「陽明山」之名。1985 年 9 月 16 日成立我國第 3 座的國家公園 - 陽明山國家公園,是最靠近台北都會區的國家公園。

辦攝影比賽的目的,是為發揚陽明山國家公園四季多元化精采風景特色,鼓勵全民可親自體驗陽明山國家公園之生態,並記錄陽明山國家公園自然人文之美,運用攝影技術捕捉陽明山國家公園精彩畫面,透過影像的詮釋,探索陽明山國家公園美好精彩意象,並推廣國家公園生態保育與資源永續利用的理念!

比賽日期
本次攝影比賽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1 日截止收件。

拍攝地點
本次攝影比賽須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拍攝。

參加資格
凡國內外愛好生態攝影以及關懷國家公園自然與人文生態人士。

比賽主題
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地形地質、野生動植物生態等自然景觀及人文活動為主題。
(本園範圍請參見本處網站地圖,網址:http://www.ymsnp.gov.tw/web/travel5.aspx

作品規格
A 組【正片攝影組】:彩色或黑白正片,底片規格無限。
B 組【數位攝影組】:參賽者畫素品質須在 800 萬畫素以上,解析度是 3264 × 2448 以上 (可看出相機 EXIF 資訊)。
附註:
1.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必須為單張作品(連作不收),不得裝裱、加框、翻拍、人工調色、電腦合成、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或兩張 (含以上) 之照片合成,需將作品沖洗成 5 X 7 吋或寬度不超過 7 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
2.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未在其他比賽獲獎之作品。
3. 本次攝影比賽獲獎者須提供底片或原始數位檔供確認後才可領獎,無法提供者獎項由他人遞補。
4. 本次攝影比賽違反以上規定者,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獎項不予遞補),並回收已領取之獎狀及獎品。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單位無關。
※郵遞者,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
※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損害,主、協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參賽件數
每位參賽者投稿件數不限,但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 限得 1 件作品獲獎。

收件方式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自 98 年 9 月 1 日起至 98 年 10 月 31 日止(郵寄作品以郵戳為憑,截止收件日若預颱風等停止上班,則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需依所附「參賽表」詳填各項資料後,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達基隆市新豐街 303 巷 15 弄 22 號 2 樓『宏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並於信封註明「參加 2009 陽明山國家公園【草山意象】攝影比賽」字樣。

相關著作權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於評審得獎確定同時讓與【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並於參賽報名時簽具「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本處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轉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且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及撤銷此項授權;惟保留其著作人格權,並同意不對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行使著作人格權。

得獎作品繳交原始檔案期限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經評審小組評選通過後,決定各獎項得獎人,並公佈於網站中。得獎者須於 98 年 11 月 25 日前,繳交得獎作品檔案 (規格請參照以下注意事項)。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或繳交之數位檔不符合規定則取消得獎資格。

得獎作品繳交規格注意事項
本次攝影比賽本活動佳作以上得獎作品將特別以沖印 10 × 12 或 11 × 11 吋照片展示於陽明山國家公園遊客中心,請得獎者接獲通知後提供作品原始數位檔案,本活動單位統一將數位檔案送沖印。
正片攝影組】通知獲獎展出 - 繳交原始正片及另轉數位 TIFF 檔光碟 (須 800 萬畫素以上)。
數位攝影組】通知獲獎展出 - 繳交原始檔為 NEF 或 RAW 檔,應轉存 TIFF 或 JPG(最佳品質)另建資料夾儲存。
※圖檔名編寫:圖號 - 姓名 - 題名(例:圖01-李大德-七星山)

評選方式
1. 本次攝影比賽,將聘請生態攝影專家及管理處相關人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決定各獎項得獎人,並公佈於網站中。
2.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者寄交之照片,於評審前由主辦單位給予各參賽照片編號,不附帶參賽者之基本資料,以維護比賽之公平性。
3. 本次攝影比賽評審作品標準:主題景緻40%、美感意境30%、創意表現30%。
4. 本次攝影比賽評審地點:採公開評審,評審日期與場地於評審前公佈在活動網站。

得獎公佈
本次攝影比賽預定 98 年 11 月下旬將得獎名單刊登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網站【最新消息】、陽明山國家公園電子報及遊客中心公佈欄,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獎項及獎勵項目
A 組 【正片攝影組】:
金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2 萬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銀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1 萬 2,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銅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8,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優選 10 件,各得新台幣 5,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佳作 30 件,各得新台幣 2,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B 組【數位攝影組】:
金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2 萬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銀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1 萬 2,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銅牌獎 1 件,各得新台幣 8,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優選 10 件,各得新台幣 5,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佳作 30 件,各得新台幣 2,000 元獎勵及獎狀乙紙。
附註:
1.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未達水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限得 1 件。
2.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作品經公布,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3.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作品預定於 98 年 11 月 16 日公布於 2009 陽明山國家公園【草山意象】攝影比賽活動網站 (http://www.ymsnp.gov.tw/),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4.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作品將在頒獎典禮分組分批在陽明山國家公園遊客中心展示。
5.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作品也將在頒獎典禮該月份由「idea PHOTOS 意念影像誌」進行專輯報導介紹。
6.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獎品均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上得獎獎金總額逾新台幣 13,333 元時將代扣百分之 15 的所得稅,非居住國內之個人依規定得全額預扣百分之 20 的所得稅,並開立扣繳憑單)
7. 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

參賽注意事項
1. 本次攝影比賽作品如需退件(得獎作品不退件),寄件時請備妥新台幣 50 元回郵掛號信封,並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未完整具 備前述各項者不予退件,親自領取者,請於得獎公佈日一 個月內至基隆市新豐街 303 巷 15 弄 22 號 2 樓『宏銘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領取,過期不予保管。
2. 本次攝影比賽,主辦單位得視參賽狀況,增加佳作件數。參賽作品未達水準經評審確定獎項得從缺;各組金、銀、銅牌獎作品每人 限得 1 件。
3. 本次攝影比賽得獎作品經公佈,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4.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者若因攝影需要,須進入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之生態保護區,均請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規定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得進入。
5. 本次攝影比賽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 ,主辦單位除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繳獎金外,其違反 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承辦單位無關。
6. 其餘規定詳如本活動簡章內容,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

活動網站:http://www.hm-card.com.tw/yms/index.htm

沒有留言:


設計知識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