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0日 星期二

「2010 Show 攝可參」促參十年攝影大賽

 
一、 活動宗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自 89 年實施至今屆滿第 10 年,截至去(98)年底止,營運中案件近 400 件,與社會大眾之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帶給社會大眾既便利又高品質的公共服務,也創造許多就業機會。為展現促參成果,邀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透過攝影鏡頭捕捉促參案之精采與壯麗,呈現 10 年間台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進步之美及優質服務帶給您的感動。

二、 主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三、 協辦機關:台北市政府。
四、 承辦單位:集思創意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五、 參賽資格:
(一) 凡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均可參加(含離島地區居民及居留之外籍人士)。
(二) 僅接受個人參賽,不得以公司名義或機關團體名義參加。
(三) 主辦機關及承辦單位之員工不得參與(協辦機關因僅提供活動宣傳管道,不涉評審公正性,其員工得以參賽)。

六、 拍攝主題:
以活動網站「拍攝主題」公布之逾百件促參案景觀或於該促參案之人文活動為拍攝標的。

七、 作品規格:
(一) 傳統相機:以正片、負片拍攝皆可參賽。
(二) 數位相機:須為 2590 × 3885 像素 (約一千萬畫素) 以上,能沖洗出 12 × 16 吋清晰照片,原始檔案 TIF 格式,約為 28MB。

八、 參賽件數:
每人參賽件數不限(但作品入選前 100 名者,每人至多兩件,入選前 12 名者,以1件為限)。

九、 報名方式:
(一) 傳統相機:
1.請自行沖洗彩色照片 5 × 7 吋 1 張,並以硬紙板墊底保護,以避免寄送過程受到折損。
2.逕上活動網站下載【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填妥後浮貼於作品背面,掛號寄送至臺北市復興北路 35 號 7 樓之 2,並於信封上註明『促參十年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3.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內各項資料皆需詳細填寫,若有遺漏視同棄權。
4.入選前 100 名作品接獲通知後,請依限繳交底片。
5.參賽作品寄出後2日內,請與活動承辦單位電話確認。
6.若有多張作品請一次寄送,並將作品彌封完整善加包裝,於運送途中若毀壞或遺失,由參賽者自負其責,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二) 數位相機:
1.請至活動網站填寫【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並上傳作品,為傳送便利,檔案大小請壓縮至 5MB 以內。
2.入選前100名作品接獲通知後,請依限繳交作品原始檔光碟並標明姓名與作品名稱,連同簽署後之【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正本,掛號寄至臺北市復興北路 35 號 7 樓之 2,並於信封上註明『促參十年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3.數位相機拍攝作品由承辦單位代為統一沖洗,參賽者不得異議。
4.入選作品寄出後 2 日內,請與活動承辦單位電話確認。
5.若有多張作品請統一寄送,並將作品彌封完整善加包裝,若於運送途中毀壞或遺失,由參賽者自負其責,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概不負賠償責任。

十、 報名截止日期:
(一) 傳統相機:即日起至 99 年 8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數位相機:即日起至 99 年 8 月 31 日 24:00 止,逾期恕不受理。

十一、 評選辦法:
(一) 由主辦機關長官、專家、學者(五名)組成『促參十年攝影比賽』評審委員會。
(二) 評審方式:分三階段評審,並以公平公正為原則。
1.書面審查:由承辦單位針對參賽資格做嚴格審查(作品、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2.初審:由評審委員會召開初審會議,篩選前 150 件作品;委員個別再依下列評分標準就每張照片進行評分,70 分以上為合格,可獲積分 1 分,每件總積分最高為 5 分,依總績分排序,前 100 名為入圍作品;總績分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入圍作品。但作品入選前 100 名者,每人以 2 件為限。
3.決審:由評審委員會召開決審會議,自入圍作品中,委員個別選出前 12 名,獲選者可得 1 分,每件總積分最高為 5 分,依總績分排序,選出金、銀、銅獎及 9 名佳作共 12 項得獎作品。總績分相同者,由評審委員會開會決定得獎之作品。但入選前 12 名者,每人以 1 件為限。
4.網路票選:除評審委員會評選外,入圍之作品(前 100 名)將進行網路票選,由網友選出「網路人氣獎」。
(三) 評分標準:
‧主題表達    30%
‧構圖      20%
‧攝影技巧    20%
‧創意及美感藝術 30%

十二、 獎勵辦法:
(一) 金獎一名:獎金十萬元及獎座乙座。
(二) 銀獎一名:獎金五萬元及獎座乙座。
(三) 銅獎一名:獎金二萬元及獎座乙座。
(四) 佳作九名: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乙面。
(五) 入圍八十八名:二千元獎金。
(六) 網路人氣獎五名:獎金一萬元。

十三、 得獎公布:
將於 99 年 10 月底於活動網頁揭曉得獎者,並以專函或電話通知得獎者。

十四、 頒獎典禮:
頒獎典禮:將另行通知,並於活動網頁公布相關訊息。另舉行攝影展,並於頒獎典禮後擇優於公開場所舉辦攝影展。

十五、 注意事項:
1.凡經評審入選前 100 名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入選資格。
2.參賽作品請自行備份留底,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回(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
3.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4.參賽作品若經評審委員會評審確定未達標準(總積分 2 分),獎項得從缺。
5.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得獎者已獲之獎金及獎座、獎牌,獎項不予遞補。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無關。
6.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需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且自公布入圍日起歸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有;主辦機關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8.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得由承辦單位依比賽辦法取消其參賽資格,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無關。
9.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獎座或獎牌,或由承辦單位追回之。
10.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機關有權適時更改之,並請隨時注意活動網站之公告,以免影響參賽權益。
11.活動聯絡人:
a.承辦單位:劉慶浩 02-2751990 分機 112 或李亮儀 02-27519900 分機 115
b.主辦機關:林靜宜 02-87897826 或張淳貽 02-87897622

活動網站:http://ppp.pcc.gov.tw/bo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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