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1日 星期一
『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暨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宗旨
雲嘉嘉區域 (雲林縣、嘉義縣與嘉義市) 為建立區域合作基礎,希望藉由文化觀光的整合,以藝術創作形塑雲嘉嘉區域從藝文故鄉邁向藝文節慶之都的意象。
指導單位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主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
承辦單位 /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協辦單位 / 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嘉義縣政府文化處
執行單位 / 崑山科技大學
徵選主題及辦法
(A)藝術創作徵選競賽:
1.徵選藝術創作圖稿作品,優勝作品將頒發獎金及製作成小畫冊。
2.圖稿作品需包含創作理念說明與設置計畫,一律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填寫,文字部分以 A4 尺寸為原則,圖說部份以對開(787mm × 545mm)為原則。
3.徵選活動期間辦理啟動說明會,藉由藝、官、學界熱烈討論,激發創作能量。
4.創作場址依三縣市政府指定之創作場域位置進行創作,實際區位、範圍、照片請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abcy.gov.tw 藝遊雲嘉或至雲嘉嘉藝文特區意象整合專屬網站 http://120.114.61.107/culture/,參閱所公告之資料。
5.每隊於三縣市指定場域之藝術創作徵選競賽作品,至多繳交一件,三縣市總計至多繳交三件。
(B)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1.雲嘉嘉區域藝文意象整合的 LOGO 之開發。
2.帶動嘉義市城市行銷、文化創意產業開發之整合應用。
註:參賽者可重複報名參加「藝術創作徵選競賽」與「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參賽資格
(一)任何年滿 17 歲之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公司行號或以團體集體創作等方式,均可參加徵選。
(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得逕行取消獲獎資格,不得再參與本項活動:(如經檢舉、評審確認、即取消參賽資格,不予遞補名次)
1.抄襲他人作品經查證屬實。
2.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曾於公開徵件比賽獲獎之作品(含參考作品)不得參賽。
4.不願接受主辦單位安排之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報名、送件方式與收件截止
(一)報名方式
1. 即日起至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abcy.gov.tw 藝遊雲嘉/或至雲嘉嘉藝文特區意象整合專屬網站 http://120.114.61.107/culture/ 下載報名表與相關資料。
2. 填寫報名表(報名表可以掛號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繳交)
◎掛號郵寄:請於信封上依參賽類別,分別註明「報名『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競賽」或「報名『藝遊雲嘉』意象LOGO 徵件設計比賽」字樣。逕寄至 71003 台南縣永康市大灣路 949 號「崑山科技大學科技管理研究中心 許郁玲小姐 收」
◎傳真方式報名:請傳真首頁註明「報名『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競賽」或「報名『藝遊雲嘉』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字樣。傳真號碼(06)205-1538
◎E-mail 方式報名:請於主旨填寫「報名『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競賽」或「報名『藝遊雲嘉』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字樣 E-mail 至 2050565@gmail.com
3. 報名截止日:至 2011 年 1 月 31 日 (一) 17:00 止。
(二)送件方式
(A)藝術創作徵選競賽
(1)填寫藝術創作設計理念與設置計畫。一律以中文直式橫書方式填寫,文字部分以 A4 尺寸為原則,圖說部份以對開(787mm × 545mm)為原則。
(2)參賽資格切結。
(3)送件資料請依「『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暨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活動「報名表」、「藝術創作設計理念與設置計畫」、「切結書」、「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之順序一式輸出 7 份裝訂,並需檢附相關設計圖電子檔(光碟版)一份(解析度 200dpi 以上)。
(B)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1)作品圖檔光碟:
‧電子檔:設計圖稿之設計圖說均請製作成PC 格式,大小為對開(787mm × 545mm)尺寸,圖檔規格為 *.eps 檔、解析度 300dpi 以上、CMYK 四色印刷模式。請注意存檔時,須附上字體或文字轉外框曲線、圖檔置入或附上連結之圖檔等。
‧*.jpg 檔(像素 800 x 600,72dpi),檔案大小在 200KB 內。
(2)輸出樣張:須裱在對開(787mm × 545mm)說明板上含設計圖文字說明等,每隊參賽件數僅限一件。
(3)作品正反面均不得標示任何影響公正性之簽名或標誌記號。
(4)送件資料請依「附表一、『藝遊雲嘉』藝術創作徵選暨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活動「報名表」、「輸出樣張」、「附表三切結書」、「附件四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之順序一式輸出 7 份裝訂,並需檢附相關作品圖檔光碟一份。
(三)收件截止:為 2011 年 2 月 28 日 (一) 17:00 止(以郵戳為憑)。
評選辦法
(一)初審:審查送件申請資料是否完整,初審日期暫定為 2011 年 3 月上旬。
(二)複審: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複審日期暫定為 2011 年 3 月中旬。
(A)藝術創作徵選競賽
1.設計創意 50%
2.歷史意義與文化意涵 25%
3.民眾參與可行性 25%
(B)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1.創意及主題呈現 50%
2.美感 20%
3.設計完整性 20%
4.圖面表達 10%
(三)評選結果:公於嘉義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www.cabcy.gov.tw 藝遊雲嘉/及雲嘉嘉藝文特區意象整合專屬網站 http://120.114.61.107/culture/,另以書面通知得獎人;未獲獎者恕不通知。投稿稿件一律不退回,且參選人對評選結果不得有異議。
獎項
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A)藝術創作徵選競賽
優勝獎:3 隊 - 獎金(含稅)新台幣玖萬元及獎座乙座(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各一隊)
佳作:6 隊 - 獎金(含稅)新台幣參萬元及獎座乙座(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各二隊)
(B)意象 LOGO 徵件設計比賽
第一名:1 隊 - 每隊獎金(含稅)新台幣伍萬元及每隊每人獎狀乙紙
第二名:1 隊 - 每隊獎金(含稅)新台幣壹萬元及每隊每人獎狀乙紙
第三名:1 隊 - 每隊獎金(含稅)新台幣伍仟元及每隊每人獎狀乙紙
參加徵選活動須知與配合事項
(一) 得獎隊伍有義務配合參加執行單位所辦理之雲嘉嘉藝文特區意象整合規劃之相關行銷推廣活動。
(二)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主題規定,並不得有妨礙善良風俗之作品,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三) 參加徵選作品須自行負擔寄件之郵資,且參加徵選作品不論入選與否,恕不退件。
(四) 若入圍得獎者私下將設計作品讓與第三者,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得隨時取消參加競賽及展覽之權利,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獎品與獎狀。
(五) 所有獎金之給付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規定,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所得稅款。
(六) 凡參賽者於送件表上簽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並遵循相關徵選辦法之各項規定。
(七)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所有,該局對於得獎作品依著作權法得行使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重製、編輯、改作、出租、散布、發行等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八) 所送資料不齊者視為資格不符,本單位不予受理。
其他須知事項
(一) 所有報名表件均為本簡章之一部份。
(二) 本簡章規定文字之解釋,以嘉義市政府文化局 http://www.cabcy.gov.tw 藝遊雲嘉/及雲嘉嘉藝文特區意象整合專屬網站 http://120.114.61.107/culture/ 為準。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之。
詳細資訊與下載:http://www2.ylccb.gov.tw/news/index-1.asp?m=9&m1=17&m2=134&keyword=&id=1378
工程之美攝影比賽
活動主旨:
在你眼裡的台灣公共工程是否有著不同的風貌?現在拿起手邊的相機,透過你的鏡頭表達出你對台灣公共工程的熱愛、創意觀點,用最單純且直接的拍攝體現出台灣工程之美,發掘台灣魅力!
參加對象:
凡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居民均可參加(含離島地區居民及居留之外籍人士)。
拍攝主題:
台灣公共工程基礎建設(建議參考台灣基礎網路博物館百大建設,網址:http://tainfra-activities.pcc.gov.tw/)
活動時間:
(一)報名日期:2011 年 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4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評選時間: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
作品規格:
(一)傳統相機:以正片、負片拍攝皆可參賽。
(二)數位相機:須為 2590 × 3885 像素 (約一千萬畫素) 以上,能沖洗出 12 × 16 吋清晰照片,並請同時提供原始檔案 TIF 格式及 JPEG 圖檔,約為 28MB。
參賽件數:每人參賽件數不限。(但得獎作品每人以 1 件為限)。
報名方式:
(一)傳統相機:
1.請自行沖洗彩色照片 5 × 7 吋 1 張,並以硬紙板墊底保護,以避免寄送過程受到折損。
2.逕上活動網站下載【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填妥後浮貼於作品背面,連同作品底片掛號寄送至臺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4 號 4 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工程之美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3.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內各項資料皆需詳細填寫,若有遺漏視同棄權。
4.參賽作品寄出後2日內,請與活動執行單位電話確認。
5.若有多張作品請一次寄送,並將作品彌封完整善加包裝,於運送途中若毀壞或遺失,由參賽者自負其責,主辦機關及承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二)數位相機:
1.請至活動網站下載【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2.參賽作品請在作品徵集時間截止前繳交作品原始檔光碟並標明姓名與作品名稱,連同簽署後之【報名表(含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正本,掛號寄至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4 號 4 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工程之美攝影比賽』活動小組收。
3.參賽作品寄出後 2 日內,請與活動執行單位電話確認。
4.若有多張作品請統一寄送,並將作品彌封完整善加包裝,若於運送途中毀壞或遺失,由參賽者自負其責,主辦機關及承辦單位概不負賠償責任。
評選辦法:
(一)將於收件截止後,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集專家學者進行不記名方式評選。
(二)評選標準:
‧主題表達 30%
‧創意 20%
‧技巧 20%
‧構圖 20%
‧光影 20%
獎勵辦法:
(一) 金獎 1 名:Canon EOS 7D 單機身(不含鏡頭,市價 49900 元)及獎盃一座
(二) 銀獎 2 名:Nikon D3100+18-55 VR 入門防震機 (不含鏡頭,市價 22900 元) 及獎盃一座
(三) 銅獎 3 名:Panasonic FZ100 翻轉螢幕24X高變焦 (不含鏡頭,市價 18900 元) 及獎盃一座
(四) 優選 10 名:TRISTAR TRI-223 鋁合金腳架 (市價 2590 元) 及獎狀一紙
(五) 佳作 10 名:FUJI LABS F-3270 C 7 吋高畫質數位相框 (市價 1999 元) 及獎狀一紙
得獎公布:
將於 2011 年 3 月 2 日於活動網頁揭曉得獎者,並以專函或電話通知得獎者。
注意事項:
1.凡經評審得獎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2.參賽作品請自行備份留底,所有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均不予退回。(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
3.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者」或「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
4.所有參賽作品不得經過電腦加工處理,違者不予受理。
5.參賽作品不得翻攝、抄襲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資格,並追回得獎者已獲之獎金及獎座、獎牌,獎項不予遞補。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無關。
6.所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案之著作財產權,需簽署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且自公布入圍日起歸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有;主辦機關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各獎項之獎金,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8.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得由承辦單位依比賽辦法取消其參賽資格,其觸犯法律應負之責自行承擔,與主、協辦機關及承辦單位無關。
9.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獎座或獎牌,或由承辦單位追回之。
10.凡參賽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比賽辦法之各項規定,若有未盡事宜,主辦機關有權適時更改之,並請隨時注意活動網站之公告,以免影響參賽權益。
11.活動聯絡人:執行單位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02-23930606 轉分機 203 白小姐。
活動網站:http://tainfra-activities.pcc.gov.tw/files/932-1013-1.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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