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5日 星期日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選
中華民國即將一百歲了!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舉辦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選活動(以下簡稱「徵選活動」),希望在集合世界眾多美好的創意想像,遴選符合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理念和主題的吉祥物設計,並透過吉祥物設計的徵選向全世界傳播「中華民國精彩一百」的歡慶理念,宣傳多元及包容的精神與展望充滿希望夢想的全新未來。
主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基金會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設計師協會
徵選時間:
即日起開始徵件,於 2010 年 11 月 19 日台灣時間 17 時截止(以下簡稱「截止時間」)。於截止時間之後送達作品者,無論何種原因,將失去徵選資格。
參與對象:
凡參加本徵選活動作品的創作者,只需填寫並簽署「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選活動報名表」(以下簡稱「報名表」)、「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選活動作品創作者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以下簡稱「同意書」)「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選活動作品創作者聲明書」(以下簡稱「聲明書」),並按本簡章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送達作品,即可參加本活動。
※參與本徵選活動策劃和評選工作的個人和單位,不可參與徵選活動。
作品投稿:
一、對於每一投稿作品,創作者應提交包括「吉祥物設計稿」、「報名表」、「同意書」和「聲明書」等四份文件,並將上述資料依序燒錄一份光碟,並依「報名投稿裱板」示意圖黏貼裱板背後,連同裱板一併寄送做為投稿文件。 缺少其中任何一份文件或其中任何一份文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皆不符合徵選條件。 所有投稿作品應使用中文或英文編制(如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兩種語言,一旦發生歧義,以中文為凖)。
二、「吉祥物設計稿」應包含吉祥物的繪製形象、名稱和設計說明,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1.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稱設計應當突顯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最重要的多元開放價值,傳播「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的歡慶理念,並且有展望充滿希望夢想的全新未來的概念。
2.吉祥物的繪製形象,含繪製正視、側視圖。(如有配件或配飾,請於設計稿內一併繪出,並詳加說明。)
3.情境意示圖(側 45 度角為佳),以此圖稿表現該角色的設定風格、感覺、個性...等。
4.吉祥物的基本資料設定與創作說明 600 字。 圖稿尺寸為 A4,請依照網站所公佈之投稿方式裱於 4 開黑色紙板,並自行保留設計圖稿,所有參賽作品概不退還。作品格式與報名表格請到此下載。
三、吉祥物設計應融合多元文化特色,具有擬人化特徵,並深受大眾喜愛;在表現形式和技術手段上,應適用於平面、立體和電子媒介的傳播和再創作。
四、在吉祥物的繪製形象設計中,應於適當位置自由體現以下元素中的一種或幾種:
1.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的 LOGO(整體或局部)
2. ROC (Taiwan) 100
3. ROC (Taiwan); A Spectacular Century(帶標點或不帶標點)
4. 中華民國 精彩一百(不帶標點)
五、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之主要 LOGO 圖樣,可以至本活動網站下載。
六、吉祥物的繪製形象設計應包括彩色版和黑白版兩種設計圖稿,分別列印或繪製在 A4 規格的紙上。
七、吉祥物的名稱應包括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標註於「吉祥物設計稿」的適當位置,名稱應便於發音,便於記憶。
八、吉祥物的設計說明有助於評選時評審委員對作品的理解,其內容旨在闡述吉祥物形象的世界觀、故事背景、設計思路、理念和吉祥物名稱的含義。 說明文字應當字跡清晰,表述完整。 設計說明的題目應寫明吉祥物的名稱。
九、「吉祥物設計稿」中不應出現任何與創作者有關的資料。
十、一件徵選作品應提交一份「報名表」,由創作者正確填寫並親筆簽署(創作者為單位者,須由授權代表簽署並蓋單位公章)。
十一、一件徵選作品應提交各一份「同意書」及「聲明書」,由創作者親筆簽署(創作者為單位者,須由授權代表簽署並蓋單位公章)。 創作者不止一人的,所有創作者必須共同簽署。
十二、投稿作品還須滿足以下要求:
1. 需為原創作品,並未以任何形式發表過,也未以任何方式公開發表。
2. 吉祥物的設計風格和類型不限,但應符合法律和社會善良風俗的要求。
報名與投稿:
一、不需繳納報名費。
二、以郵寄或直接交付的方式送達如下地址:80745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 681 號 4 樓 (R.O.C) 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徵集辦公室,諮詢電話:+886-7-3231662
1.收件認定時間以郵戳為準,請保留寄件憑證,以便自行查詢;以直接交付方式送達者,送達時間以徵集辦公室簽收時間為凖。不接受除郵寄和直接交付以外的其他方式送達的徵選作品。
2.作品一經送達,即視為創作者已全部知曉並完全接受本徵選辦法。
3.創作者可以從本活動網站下載本簡章、「報名表」、「同意書」和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 LOGO 圖樣等相關文件。
聲明:
一、主辦單位對其所收到的所有投稿作品一概不予退還,應自留底稿及備份,並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擇優於相關活動巡迴展覽發表使用。
二、因郵寄延誤、郵寄丟失或損壞、誤寄、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的原因造成應徵作品遺失或損壞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投稿作品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若經發現有上述不法情事者經查證屬實者,除取消其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品外,法律責任由該創作者自行負責。得獎缺額之遞補與否由大會評審團與協會共同協議之。
四、投稿作品的著作權受中華民國法律保護。獎金包含著作財產權讓與費,主辦單位擁有著作財產權,並有權無償使用相關創作以應用於事件行銷與相關媒體宣傳或平面出版,但作品之著作人格權仍屬創作者個人所有。
五、主辦單位對於所有參賽作品及重製成光碟、書刊或其他形式宣傳物之永久使用權。
六、報名參選者,視同認同本簡章一切規定,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或任何更新,得於活動網站公告更新,不另行通知。主辦單位對於所有參賽作品均有授與各傳播媒體報導刊載散播之權利。
其他:
一、本規則及相關文件以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發佈,如有爭議,以中文為凖。
二、主辦單位對包括本徵選辦法在內的本次徵選活動的所有文件保留最終解釋權。 任何與本活動有關的未盡事宜,均由主辦單位進一步制定相關規定或進行解釋。
評選方式:
一、主辦單位將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對應徵作品進行評選,評選標準如下:
1.具備吸引人的格局與特質,有生命力,禁止抄襲與雷同。
2.考慮其立體化之造形與各種製作方式和材質配合的可能性。
3.具備獨創性與美感,並擁有鮮明人格特質與世界觀。
二、主辦單位擁有決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吉祥物設計的最終權利。
獎金:
一、總獎金109萬元,第一名獎金新台幣 100 萬元(含著作財產權讓與費),另選出優選九名,各得獎金新台幣 1 萬元。
※上述獎金金額指稅前金額。 獲獎創作者應按照中華民國稅法,依相關國家及地區規定納稅。
二、獲獎創作者可得由主辦單位署名頒發的獎狀。
三、以上獎勵以作品為單位授予,獎金由相關創作者自行分配。
四、主辦單位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獲獎證書交付「報名表」中「創作者」一欄上書代表。創作者若不止一人,主辦單位將獎金(現金或支票)和獲獎證書交付「報名表」中「創作者」一欄排名最前者。
五、評選揭曉後,主辦單位將在本活動網站上公佈獲獎者名單。
活動網站及下載:http://100.cca.gov.tw/mdc/c_index.htm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